景区骑共享单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南昌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共享单车运营方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7万余元;景区经营者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万余元;其他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近日,南昌中院二审维持该原判。
2020年12月,曾某在南昌某景区游玩时,扫码租赁了一辆四轮共享单车。在行至长坡路段时,单车刹车失灵,曾某不慎撞上前方停放的景区观光车。
曾某受伤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诊断,曾某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之后,曾某住院治疗了五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曾某起诉时,共享单车运营方已将涉案车辆进行回收。因此,无法查实涉案车辆下落,亦无法对其刹车系统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享单车运营方在特定区域投放共享单车,供注册用户有偿使用,对其投放的车辆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的义务,以确保投放的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等。某公司作为景区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景区长下坡路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当考虑到并主动检查制动力问题,且在下坡路段应当减速慢行。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共享单车运营方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