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警惕“帮信罪” 莫做电诈“工具人”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高发刑事类型。

当事人往往是为贪图一些蝇头小利而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却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到锒铛入狱时才悔不当初。庞某某在犯“帮信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上缴国库。

2023 年6 、7 月份,被告人庞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庞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其中中国银行卡单项流水1119万元,被骗资金流入13万余元;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单项流水4505元,被骗资金流水4500元。庞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庞某某十分后悔,不仅违法所得1700元全部追缴,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被公安机关关押后,庞某某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虽从轻处罚,但依旧获一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证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调查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帮信罪”目前已是我国第三高发刑事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犯罪者法律意识淡薄,心怀侥幸,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电诈过程所以不需要为其负责,却不知因为自己提供的帮助,导致电诈分子得逞,被骗资金难以追回,最后成了电诈分子的“工具人”。因此我们要警惕大家,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否则只会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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