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三十三期)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治洲、王治斌与秦志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志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秦志爱,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宁夏盐池县花马镇裕兴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2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秦志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秦志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秦志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廷平与施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选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施选金,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王崾岘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选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施选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施选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金福与高志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志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志银,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贾塬村高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志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志银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志银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正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正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正昌,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白塬畔村金鸡岭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1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正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正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正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斯图华纳(上海)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彭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彭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瑞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东环-路1号杰美康创意园B237。

凡向本院举报彭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彭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彭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路国盛与贾永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永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永鹏,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板桥镇瑶子头村任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7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永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永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永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牛秀云与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俊刚,男,汉族,1993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新集子村箍窑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俊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俊刚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俊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建龙与许仲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焕焕与陈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文轩,男,汉族,1993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后湾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曲子镇街道。身份证号:4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文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文轩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文轩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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