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法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副主任陈志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多个案例涉及劳动者权益、老年人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请详细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在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特别关注对特殊群体的帮助和扶持。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特殊群体提供全面司法保护,照顾特殊群体司法诉求,着力解决特殊群体急难愁盼的问题,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本批典型案例注重选取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优秀成果,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一是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人民法院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日益凸显,对老年人精神情感的慰藉和陪伴愈发重要。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类案件审判力度,增进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比如,这批案例中的宋某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案就是一起精神赡养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要求子女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促进老有所养。

二是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强调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充分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本批典型案例的选取过程中,注重发掘人民法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引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劳动权益,助力构建劳动者爱岗敬业、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和谐劳动关系。在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从重症监护室接出并长途遣返,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向被用人单位“甩包袱”的患病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关怀,引导用人单位充分尊重患病劳动者的健康权,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今后,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为人民司法理念,依法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问:我们注意到,本批案例包含三个有关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那么法院是如何助力诚信建设、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的呢?

答:习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助力营造诚实守信、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服务保障作用,注重强化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借助网络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在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中,谭某某持续对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减损,法院判决明确了产生误导、损害商誉的虚假事实的认定标准,有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助力营造诚信营商环境。习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要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对于不讲诚信的经营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手段,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例如,在姜某某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姜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姜某某虚假宣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表明,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亦将受到法律惩罚。

三是督促市场交易各方遵守合同约定。遵守合同约定是契约精神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是对经营主体诚信的底线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合同,恪守承诺。例如,在武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单车公司的计费规则所规定的调度费,实质上是对用户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武某某将单车停到服务区外后,再次开锁将同一车辆骑回服务区内的行为,属于两次独立的合同行为,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违约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本案判决遵循了契约精神,倡导市场交易主体诚实守信。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切实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弘扬诚实守信,保护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失信者真正付出代价,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以司法裁判引领守信新风。

问:可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是如何旗帜鲜明地支持正当行为免责、自甘风险自负其责理念的?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牢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司法裁判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本批典型案例重点在善意施救、见义勇为、自甘风险等方面明确支持了正当行为免责、自甘风险自负其责的基本理念,用公正司法呵护道德正气,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更有保障,用司法为好人“撑腰”。

一是坚决支持正当行为免责。实施见义勇为等正当行为不承担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受助人把救助人告上法庭,甚至被判承担责任的事件,考验着公众的良知与司法公信力。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作“好人法”,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助人为乐的高尚行为,保护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送上“护身符”,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例如,这批案例中的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因救人未成功反使自己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将王某某在危急时刻慷慨赴险、勇敢救人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并认定热电公司为侵权人,用鲜活的案例阐明了救人未果但因此受伤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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